•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让操作折弯机的工人包某某右前臂被机器压断,留下终身的残疾与痛苦。雇主声称系“违规操作”所致,试图免责。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和多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雇主承担主责。
  •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挂靠或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情形下,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自2022年12月7日发布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和职工非常关心涉疫情的劳动合同、工资、休假等劳动用工问题。现将目前正在执行的部分涉疫情劳动用工政策汇总如下,供企业与职工参考使用。
  •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未做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
  • 一般认为,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就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其中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确立劳动关系的参照要素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中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裁定中认为,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我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下包括《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各省地方性规定中属于工伤的43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