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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诈骗如何量刑

作者:文典整理 | 来源: | 发布于:2017-05-09 14:27:44 | 点击量:

利用网络技术虚报自己的情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的即构成网络合同诈骗,那网络合同诈骗怎么量刑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网络合同诈骗的处罚,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网络合同诈骗如何量刑

网络合同诈骗如何量刑

案例

2004年2月上旬,关某起意与王某共谋利用网络诈骗钱财,即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提供交易平台,诱骗专营网络结算的公司签订虚假的服务协议,然后制造虚假交易骗使网络结算公司履行垫付货款的合同义务,骗取该垫付的货款。两人约定按分工实施计划。王某允诺以交易总额的3%支付报酬,要求甲公司总经理刘某在互联网上设立网址为www.xxxx.net的甲公司网站,并与专营网络结算的乙公司签订了《网上接入服务协议》。同年2月14日至3月31日间,关某指使境外人员吴某使用非法获得的他人信用卡信息登陆甲公司网站,虚假购买宽带网络电话机,共交易253笔,交易金额总计人民币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间,乙公司按照其与甲公司的协议,扣除交易总额5%的手续费,先行垫付给甲公司网上交易的结算款项94万余元。由于上述交易使用的信用卡根本未经持卡人授权,因此乙公司在与中国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结算时遭拒付。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还其垫付的款项。刘某返还了17万余元。其余70万余元款项,关某汇给吴某51.91万余元,关某分得8万余元,王某分得11万余元,刘某按约定得3万余元。

2004年6月上旬,刘某按照王某的要求,经与叶某合谋,由叶某化名江某,以丙公司的名义租赁本市四平路260号304室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了丙公司账户。同时,王某和刘某雇人在互联网上为丙公司设立了网址为www.xxuy.com的网站。6月11日,叶某以丙公司的名义与经营网络结算业务的丁公司签订了《首都电子商城在线支付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各一份。王某允诺按交易总额的1.5%支付给叶某报酬。同年6月21日至7月5日间,吴某根据关某提供的非法获取的他人银行卡信息登陆丙公司网站,虚假购买瓷器,共交易553笔,交易金额总计136余万元。其间,丁公司按照其与丙公司的协议,扣除交易总额6%的手续费后,先行垫付给丙公司网上交易的结算款项80万余元。因交易的银行卡信息根本未经持卡人授权,丁公司在与中国银行结算上述款项时遭拒付。对于80万余元的结算款项,刘某等人以购买邮政礼仪汇款单的方式套取上述骗得款中的30万元,关某分得2千元,王某分得7.5万元,刘某分得3.9万元,叶某分得4300元,关某汇给吴某10.89万元,

并另支付给吴某现金6万元。丁公司被拒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余款50万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刘某于2004年7月8日被抓获,并于当日协助公安人员抓获。

判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7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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