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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6-28 17:21:57 | 点击量: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没有达到条件的公司上市或发行股票行为予以批准或登记,就会构成该罪。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下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上就是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的介绍,若你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和成都专业律师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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