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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可要求退房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3-15 17:04:26 | 点击量:

房屋买卖如果买方反悔想要退房,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二手房交易可要求退房不承担违约的情况有哪些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二手房交易可要求退房的情况

二手房交易可要求退房的情况

(一)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二)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三)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四)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五)出卖已出租的房屋,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六)被依法查封、限制的房屋不能转让

(七)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规定的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转让经济适用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八)出售央产房,未经《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比准的

出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房改房,未经《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批准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九)出售房改房,违反与原房屋产权单位约定的

(十)农村宅基地转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转让协议无效。农村宅基地不属于二手房的范围,但是因为宅基地转让纠纷数量很多,在此一并提出。

(十一)公有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承租权,不能办理承租人变更过户手续的。

阅读完以上内容后,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和专业律师一对一沟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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